来源:商务部 办公厅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06-03-14 15:15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 公布《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06-01-28
【生效日期】2006-0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进口《目录》管理的商品,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目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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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