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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公告2024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24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24年2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附件2、4、8、9、10、12、14、16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附件2、4、8、9、10、12、14、16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未通过复核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信用修复申请回执
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_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