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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1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21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21年7月8日

    为落实国务院促外贸稳增长的部署要求,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中所指的“销售证明”,包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两者均可作为企业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相关申请材料。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1年7月8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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