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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商务部对《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重新拟订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将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网站(网址:http://www.cidca.gov.cn),进入上方“政务公开”栏目中的“信息发布”,点击“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zcfgc@cidca.gov.cn。

4.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政策和规划司(邮编10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8日。

附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2020年10月29日
(稿件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附件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实现援助目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设计、施工、安装和试生产等全部或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共同承担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具体任务,具体任务分工由双方商谈确定。

第四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成套项目立项,根据现行部门分工统筹安排援外执行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商务部等援外执行部门(以下简称援外执行部门)负责依据立项批准内容组织实施成套项目,对成套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负责。具体可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管理。

驻外使领馆(团)协助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援外主管部门协助处理成套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五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援外执行部门建立重大项目巡视检查制度,现场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国际发展合作署视情派人参加。

第二章中方代建项目实施方式

第六条中方代建项目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采取“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特殊情况下,援外执行部门可根据项目需要,采取“设计+施工+监理”等方式,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采用“采购-施工”(以下简称P-C方式)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第三章中方代建项目采购管理

第八条援外执行部门在经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援外执行部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第九条援外执行部门在选定项目管理企业时应同时确定项目设计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时也可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再选定项目管理企业。

第十条采用P-C承包方式的,援外执行部门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深化设计文件组织采购。

采用EPC承包方式的,援外执行部门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项目管理企业应配合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方案并提供配套技术文件、对招标方案和配套技术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企业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援外执行部门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援外执行部门向中标企业下达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

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入境以及设备材料、施工机械机具和生活物资检验通关的依据。

第十四条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也不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约定。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援外执行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中标企业应与派赴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保障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方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中标企业组织当地分包或雇佣当地劳务的,应遵从受援方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分包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转让。

第四章中方代建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审批中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办理立项,并商签政府间立项协议。

援外执行部门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国际发展合作署批准的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

第十七条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可靠、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

第十八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根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负责编制和完善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应符合立项建议书的规定,其内容和范围、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深度要求由援外执行部门在合同中规定。

第十九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专业考察,配合开展方案设计对外商谈,与受援方签订勘察设计纪要,确定设计方案并约定勘察设计过程的职责分工。

在完成方案设计和专业考察并与受援方在技术层面充分做好技术沟通和准备的基础上,援外执行部门与受援方确认项目方案设计,并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

第二十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向援外执行部门提交工程勘察报告并承担相应经济技术责任。并在启动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援外执行部门备案。工程勘察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建设场址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情况,作为开展下一阶段项目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一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应符合相应行业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和方案设计,满足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或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概算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深化设计文件进行项目施工详图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应符合相应行业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和深化设计,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预算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满足设计材料选型采购以及非标准设备、构件制作需要,据以施工和安装以及进行工程检查验收。

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根据工程季度分阶段编制,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后据以指导施工。

第二十三条援外执行部门可委托顾问咨询企业对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专项技术监督,重点包括:

(一)确认设计内容符合经批准的立项建议书、对外商定的方案设计和工程勘察结果;

(二)确认设计深度达到合同约定,无重大缺漏项;

(三)确认设计原则、技术规范、标准适用准确;

(四)确认配套工程量清单、投资概算满足后续实施或工程招投标要求;

(五)确认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内容完备、明确,可以据以进行设备材料选型,且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违规情况。

对外实施协议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将经内审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国内管理组和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管理。现场管理组由具备设计管理和施工监理等相应技术资质、职业资格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构成,具体人员由项目管理企业提交援外执行部门审批,并报驻受援方使领馆备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成立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分别负责对项目的国内支持服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技术组至少由组长、总工程师、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并报援外执行部门和驻受援方使领馆备案。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施工前技术交底会,澄清技术问题、对接管理程序并部署施工准备。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在中标条件基础上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后勤保障、采购供应和质量、进度、安全保证等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企业批准。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完善项目管理计划,连同最终批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报援外执行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件联接,并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机具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

项目管理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派驻现场管理组并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促请受援方履行政府协议和对外实施协议规定的职责,并协助受援方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申请,确认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入场,满足开工条件后书面下达开工令,及时报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备案。开工令作为正式起算项目合同工期的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进行监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报项目管理企业签认,入场时提供品质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

所有设备材料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安全存放和有序管理,并在使用前按规定的试验规程或标准进行检测试验。涉及主体或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应在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监督下取样并送检测单位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监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进入或退出现场的人员名单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其中,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作业人员应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要求,并持证上岗。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生活保障、人格尊严、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处理劳务纠纷。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共同承担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责任。

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审批工程总承包企业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专项计划、专项施工调整方案,监督其按批准的计划或方案现场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审批施工详图设计并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图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工序管理,落实各工序施工前技术交底、工序自检和交接检查程序,保证上道工序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并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实施旁站监督。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日常质量自检,及时审核办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量测量核定和节点合同价款拨款申请。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贯彻国家质量体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提前制订和实施贯彻标准保证计划,建立健全贯彻标准体系,有效实施贯彻标准的阶段性审核和过程监控。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分包管理,发现工程总承包企业有转包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直至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并报援外执行部门处理。

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出书面指令和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于项目管理企业作出的指令和通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予执行,由此可能产生的争议和损失责任由双方事后另行通过援外执行部门建立的项目争议处理机制解决。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定期向援外执行部门报送工作简报。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第三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存在错误或按原定技术路径不能达成技术目标的,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进行技术洽商与变更。

对于超出项目管理合同授权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洽商事项,由项目管理企业出具审核意见,报援外执行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受援方指派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岗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设备的操作,主要设备材料的维护保养要求,易损件的更换途径等,使受援方在项目建成后基本具备操作、维护和管理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援外执行部门的指导下与受援方沟通对外实施协议的执行事宜。

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援外执行部门提出中期验收申请并联名附交自检中期报告。

援外执行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中期验收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中期验收报告。结论为合格的中期验收报告是确认项目阶段性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进入后续施工的依据。

在不影响中期验收的情况下,经援外执行部门批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提前适度进行后续施工。

第三十七条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援外执行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联名附交自检总结报告。

援外执行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结论为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是确认项目全面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办理对外技术验收和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结合施工过程的技术洽商和变更以及实际检查验收情况,编制项目竣工图,如实反映工程的最终实物结果。

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编制项目维护使用指导手册,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维护使用指导手册须用中、外文对应编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且不得以产品自带说明代替维护使用指导手册。

第三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援外执行部门应要求项目管理企业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对外实施协议与受援方共同组织项目的对外技术验收,签订对外技术验收纪要。

第四十条对外技术验收后,援外执行部门应提请及时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项目完成政府间移交手续后,援外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交项目完成报告。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成移交后,原则上由受援方负责后续运营管理。

对于受援方需要中方在项目建成后继续提供长效技术支持或必要援助合作支持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在立项阶段与受援方商定,在立项协议和对外实施协议中规定,由援外执行部门一并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组织实施。

对于超出援助合作以外的长效技术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移交前与受援方就合作内容、服务期限、实施方案和费用承担通过商业合同予以确定。

第五章中方代建项目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在立项阶段设定项目质量目标,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项目质量责任,援外执行部门对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如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援外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报告。

第四十三条承担项目工程勘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勘察,不得将任务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相关特殊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勘察,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在做好勘察、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技术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四)保证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全面、真实、准确,满足设计、施工和岩土治理的需要,并经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承担项目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设计,不得将任务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设计原则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由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确认,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三)在政府间立项协议规定和国际发展合作署批准的立项建议书范围内进行分阶段设计,确保分阶段设计文件符合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文件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四)保证设计文件完整、准确,不存在未设计内容或以规范、图册代替设计的内容;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应符合中国或受援方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不得通过设计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或供应商。

第四十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项目施工任务,不得将任务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批准的施工详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特殊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报项目管理企业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贯彻国家质量体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四)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采购供应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并保证其质量,依法办理援外物资检验和通关验放手续;

(五)建立、健全施工过程的检测试验制度,根据设计确定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设备材料等进行检验;

(六)严格施工过程的工序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及时予以返修。

第四十六条除因受援方使用不当引致的质量问题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其承包责任范围内的建成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终身承担无缺陷质量保证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时一并向援外执行部门出具无缺陷质量保证书,明确项目各部分及设备材料的无缺陷质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和相关的保修责任,制订并相应实施质量保修计划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章中方代建项目进度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在立项阶段确定项目进度控制目标。受援方项目建设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应将设定特殊建设期限及由此产生的配套赶工措施和额外投资一并纳入立项范围与受援方商定,并将特殊要求通知援外执行部门。

援外执行部门根据立项进度控制目标,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进度管理,具体通过采购程序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和施工建设任务的期限进行合同进度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援外执行部门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援外执行部门按月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如项目进度出现重大问题,援外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报告。

第四十九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承担勘察设计进度控制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承担项目工期进度控制责任,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上述实施企业应将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外部因素一并纳入工期进度控制范围,在出现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风险因素等不利情况下,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风险应对,保证按合同进度完成实施任务。

第五十条由于本办法规定的政治外交、业主责任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且相关责任企业已采取必要措施仍导致项目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不能实现约定进度的,援外执行部门可与相关企业调整合同进度。

相关企业应提出合同进度调整方案,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援外执行部门。援外执行部门与企业签订补充合同进行合同进度调整。

合同进度调整超出项目对外实施协议规定期限的,援外执行部门应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补充合同。

第五十一条项目施工期间,除以下情况外,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自行暂停项目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一)由于本办法规定的政治外交、业主责任或不可抗力风险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

(二)为应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需要暂停项目某一部分或全部施工的;

(三)发现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继续施工可能会导致更大损失的。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项目管理企业提出部分停工或停工申请,说明理由以及恢复施工时间或条件,报援外执行部门批准后暂停施工。

在暂停期间,工程总承包企业应进行保护、保管,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产生变质、损失或损害。

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复工申请,经批准后恢复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也可以主动向工程总承包企业下达停工令,明确停工理由及恢复施工时间或条件。

项目管理企业应将全部停工及超过七天以上的部分停工事项报援外执行部门备案。

第七章中方代建项目投资管理

第五十二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在立项阶段设定投资控制目标,援外执行部门负责根据立项批准的项目投资限额,对项目投资全过程实施限额目标管理和逐级投资控制。

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限额的,援外执行部门应报国际发展合作署,由国际发展合作署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项目立项准备阶段,国际发展合作署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审定投资预估算。

第五十四条成套项目投资由勘察设计费、项目管理费、项目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独立费五部分组成,项目投资的具体费用构成详见附表。

第五十五条承担项目方案设计的企业应以方案设计为基准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并报援外执行部门备案。投资估算应控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

项目投资估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涵盖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二)保证投资与拟建项目内容、标准、档次相匹配;

(三)各类间接费费率符合规定取费标准;

(四)合理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和物价上涨风险。

第五十六条采用P-C承包方式的项目,由项目管理企业按深化设计文件编制投资概算,报援外执行部门备案。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深化设计文件和行业要求编制投资概算,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查。

投资概算应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并与深化设计内容相匹配,科学设定项目单位造价、设备和材料总价、材料用量、单位用工量、国际和当地运保费、综合人工单价和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第五十七条援外执行部门依据合同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境内境外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援外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挪作他用。

第八章中方代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援外执行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如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援外执行部门应及时项目国际发展合作署报告。

第五十九条承担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依照中国有关工程勘察的强制性标准和受援方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勘察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工程勘察,确保所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六十条承担项目设计任务的企业应确保设计内容符合工程勘察结果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遵守中国国家标准和受援方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合理设计内容。

对于项目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责任企业应确保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并在设计中研究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措施。

对于项目的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以及特殊结构,责任企业应在进行模型安全试验或严格计算的基础上确定设计方案。

对于项目涉及的维修、改扩建和拆除工程,责任企业应在对原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做出鉴定的基础上确定设计方案。

第六十一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技术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以施工技术组组长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安全施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技术组配备专职安全员,履行监督安全生产制度执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定期专项安全检查等岗位职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位、环节,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工序施工前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做好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于从事垂直运输、安装拆卸、登高架设等特种施工作业人员,核验其技术资质后方可准予上岗操作,并建立完善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完善日常岗位培训。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起重升降等特种作业设备的管理制度,严格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检测,规范安装调试后的验收程序,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采购、租赁和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具用品、施工机械、机具,严格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发放和施工机械、机具的检查、维修、保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完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规范消防安全标识。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安全性要求合理选址和设置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在施工过程中贯彻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建立健全贯彻标准的保证体系,对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持续采取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为本企业派赴境外执行项目任务的中方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以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应覆盖境外执行任务的主要风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为本企业在境外雇佣承担项目任务的外方工程技术人员或劳务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以受援方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并承担保险费用。

第六十三条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援外执行部门应统一指挥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

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按一般、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进行处理。援外执行部门负责事故处理,有关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国际发展合作署通报。

第九章中方代建项目风险管理

第六十四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成套项目风险承担机制,明确项目实施涉及的风险,规范风险承担主体责任,并配套完善相应的责任保险和工程保险制度,共同研究处理重大风险事项。

第六十五条项目涉及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外交风险、业主责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设计变更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等五类。

第六十六条援外执行部门按照“政策性保障、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的配套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用于分担不可抗力风险,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责任企业和援外执行部门为保险共同受益人,保险费用在项目成本中列支。超出工程保险以外的不可抗力风险,由相关责任企业承担。

职业责任保险用于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和项目管理任务的职业责任,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责任企业和援外执行部门为保险共同受益人,由责任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投保并承担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用于承担项目工程质量的无缺陷保证责任,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责任企业和援外执行部门为保险共同受益人,由责任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投保并承担费用。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政治外交风险和业主责任风险的,责任企业应在出险后六十日内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合同价款和合同期限补偿申请,报援外执行部门。

责任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出险后六十日内未及时提出补偿申请的,援外执行部门可不再受理,相关损失由责任企业承担。

第十章中方代建项目技术资料管理

第六十七条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承包责任范围内,依据本办法和合同归集、整理项目技术资料,并将全套技术资料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办妥对外技术验收手续后六十日内向援外执行部门移交。

第六十八条项目技术资料具体划分为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建设文件、竣工文件、检查验收文件和项目管理文件五个部分。

第六十九条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随项目进度及时归集、整理项目技术资料,做到分类准确、资料齐全、字迹清楚、记录详实且无未了事项,真实、完整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抽撤或故意损毁项目技术资料。

第七十条项目技术资料的保存期应按照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其中,竣工文件应永久保存。

第七十一条援外执行部门建立项目技术资料库,负责保障技术资料库建设管理所需配套条件和技术资料库的具体管理,加强技术资料库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

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共同使用援外技术资料,通过加强资料信息化建设,发挥技术资料作用。

第十一章受援方自建项目管理

第七十二条为提高受援方的自主发展能力,中方鼓励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组织实施成套项目或成套项目的主要任务阶段。在受援方有明确意愿或中方代建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成套项目,经与受援方商定,国际发展合作署在立项时即明确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

(一)受援方有完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受援方有独立承担工程勘察设计能力或接受认可中方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具备组织实施的经验,并愿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监管;

(三)项目投资限额明确,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责任和费用承担划分清楚,风险可控。

采用受援方自建模式立项的,国际发展合作署按照双方确定的分工责任和费用承担划分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和中方援款投资限额。

第七十三条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原则上由受援方自行选择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施工任务从中方推荐企业范围内、依据其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的招标程序选定实施企业;经双方协商,也可以由受援方在受援方企业范围内选定实施企业。

援外执行部门负责与受援方商定推荐施工企业的范围和条件,并在双方签订实施协议中列明。援外执行部门在征求驻受援方使馆和行业组织意见后,根据企业技术资质、项目实施能力及诚信表现等条件确定向受援方推荐的中资企业名单。

推荐的中资企业可与受援方当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建立专业分包关系。

第七十四条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援外执行部门应根据政府间协议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纪要,具体约定受援方自建的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投资控制、企业资格条件、监管代表和监管程序以及中外双方权利义务等。

援外执行部门应依法选定中方项目管理企业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进行外部监管,监督受援方按政府间立项协议和项目实施协议完成项目。项目管理企业及其派遣的项目现场管理组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资质和对外工作能力,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中方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间立项协议监督受援方的招标准备技术工作;

(二)按中方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间立项协议审查受援方编制的全套设计文件;

(三)监督受援方的招投标程序,评估其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并对招投标结果予以确认,协助受援方与中标企业签订项目合同;

(四)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控,定期向援外执行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五)协助援外执行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提出的拨款申请;

(六)对受援方提交的项目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援外执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除上述职责外,未经援外执行部门授权,项目管理企业及其派出人员不得接受受援方委托参与项目设计、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具体技术性工作。

在实施外部监管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发现正在或将要发生对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造成重大危害的违约或违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援方提出整改建议。如受援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报告援外执行部门,援外执行部门可以暂停或终止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核。

第七十五条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在受援方完成施工任务招标后并经援外执行部门认可后,援外执行部门应与中资施工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就合同价款及结算、工程质量保证和其他企业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并根据监管协议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中资施工企业进行监管。

第七十六条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结束后,援外执行部门可自行组织检查验收,也可与受援方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立项意图的实现、投资控制、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定。

援外执行部门负责与受援方办理项目完成确认证书,确认情况报国际发展合作署备案。

第七十七条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援外执行部门依据立项确定的投资预估算对受援方进行投资目标控制。受援方与相关实施企业签订的实施合同总价应控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合同变更、索赔等原因造成合同超支的,超出部分由受援方承担;调减合同价款的,按照调减后的合同价款进行资金拨付。

第七十八条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在立项阶段即明确不委派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资金审计、巡回检查等其他非派驻方式进行有限监管:

(一)因安全因素无法派遣项目管理企业赴受援方的;

(二)派遣项目管理企业费用占项目总成本过大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成套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及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见或评估意见存在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对项目实施造成严重影响;

(二)与成套项目实施企业串通,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或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十条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依各自职能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造成项目质量事故或形成项目质量隐患,援外执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四)导致项目投资失控并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

(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

(六)越权批准设计变更导致项目建设偏离中方和受援方商定的立项内容的;

(七)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擅自变更相关人员的,援外执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九)未依法管理人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

项目实施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两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

第八十一条成套项目实施企业在参与项目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依职能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

(二)与其他参与采购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向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采购承诺有效期内实质性变更承诺的。

第八十二条成套项目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依职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国家机关和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对于优惠贷款项下的援外成套项目、对外紧急援助项目以及涉密成套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术语解释见附件。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3号)废止。

附件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术语解释

一、第四章

(一)方案设计:是指在中、外双方确认的建设边界范围内系统性地确定项目整体布局、平面组合、空间形体、功能布置、建筑材料、主体结构等初步设计规划和内容,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按投资匹配原则相应编制投资估算。

(二)专业考察: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汇集项目建设的经济、技术资料,详细了解受援国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常规做法;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并在技术层面与受援方明确建设场址和建设边界、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双方分工、工作进度安排等设计事宜;协助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具体商定方案设计。

(三)深化设计:是指确定项目的详细建设规划,确定平面和立面设计,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形状尺寸、材质要求、装饰装修效果,确定各配套系统及机电安装工程的系统布置、功能选型、安装要求,详细编制可供主要设备、材料具体选型、定型的技术规范书,明示施工阶段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因素,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按投资匹配原则相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投资概算。

(四)施工详图设计:是指在充分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和施工技术措施的基础上明确深化设计各部分的详细施工做法。

(五)维护使用指导手册:是指包含建成项目日常维护使用的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限、维护保养要求、正常使用操作指南、异常情况处理、主要设备材料的厂商信息及维修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项目维护使用说明。

(六)长效技术支持:是指在项目建成后,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操作和管理人员培训、长期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和运营管理支持性服务工作,保证项目的持续有效运行。

(七)项目的设计指导原则:

1.规范适用设计原则。坚持将中国工程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与受援国当地实际相结合,对于中国规范和标准中明显脱离受援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超前技术内容以及其他涉及舒适性及经济性的内容,不强制推行;对于与受援国当地市政配套、与当地自然条件相适应或涉及当地建设法规、职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强制性要求的内容,优先选用当地通用规范或习惯做法。

2.整体规划设计原则。切实树立整体规划的设计指导思想,以受援国现有的基础设施能力和配套条件为主要依据,确保使用功能完善、配套设施齐全、技术先进适用,在整体上满足"交钥匙"和示范性要求。

3.功能优先设计原则。将人性化功能设计放在优先位置,强化"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在保障内在功能设计的前提下兼顾装饰装修等外在表现效果,以提升项目设计的整体档次和水平。

4.投资匹配设计原则。保证设计内容与投资安排相匹配,适当超前设定建设标准和提高投资规模,树立在受援国当地的援助示范形象。

5.技术创新设计原则。充分鼓励设计创新,按照"可靠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积极引入能够体现工程建设发展水平的新技术和新材料。

6.绿色环保设计原则。强调绿色环保设计,对于可能给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全面引入环境评价和受援国自主环境评估;对于产生重大污染物的项目,妥善制订环保技术处理方案,实现无害排放;对于在人文和社会环境特色鲜明地区的项目,充分尊重当地人文环境风格和风俗习惯,实现与环境的和谐融合。

7.便利维护设计原则。技术设备的选型应满足受援方长期承担维护保养和定期大修的可行性、便利性要求,保障大型技术设备在受援方当地的基本售后服务条件。

8.持续发展设计原则。把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纳入设计考虑范围,从设计方案、工艺技术措施、设备材料选型、投资控制等各个方面考虑项目全周期的维护管理和成本,为项目建成后实现可持续运行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第九章

(一)政治外交风险:是指政治外交变动或政策性调整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国与国战争和涉核战争;中国与受援国外交关系变化;受援国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动或政策调整等。

(二)业主责任风险:是指由于商务部的责任或经商务部同意承担的受援方责任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商务部与受援方商定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中外双方职责分工等立项内容;商务部主动要求变动项目合同条件;商务部在项目管理中的违约责任及商务部同意承担受援方的违约责任等。

(三)不可抗力风险: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援国国内战乱、罢工、暴乱、民众骚乱等突发情况。

(四)设计变更风险:是指因勘察设计或勘察设计管理失误、缺陷、错漏等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五)经营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动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投标报价以外发生的物价和汇率波动、工程量差异以及施工现场零星变更等经营性意外。

三、第十章

(一)技术资料:是指项目准备、勘察设计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技术文件和反映项目准备和实施情况的有关载体的总称。

(二)勘察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书(含投资预估算)及其审批文件、专业考察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和投资估算、工程勘察文件、深化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以及分阶段设计自检或对内、对外审查批准文件等。

(三)施工建设文件:主要包括项目采购约定文件、施工详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保证计划和专项技术方案,现场人员管理文件和劳动合同,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和机具的采购、运输、检验、签认资料,施工过程的检测、试验、检查、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现场财务资料,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等。

(四)竣工文件:主要包括竣工图、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和无缺陷质量保证书等。

(五)检查验收文件:主要包括中期检查申请及其附交资料、中期检查报告,竣工验收申请及其附交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对外技术验收纪要等。

(六)项目管理文件: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开工和停复工审批文件,入场分包单位核验记录,主要设备材料国内验货记录,入场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和机具核验记录,施工过程检查验收记录,项目管理日志,技术洽商文件,管理通知和指令,项目管理例会纪要或记录,受援方工地代表签认的施工凭据、通知、会议纪要等对外协调磋商文件,现场财务资料,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等。

四、第十三章

(一)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死亡2人(含)以下,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质量安全事故。

(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财产损失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质量安全事故。

(三)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质量安全事故。

(四)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死亡30人(含)以上,或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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