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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亚洲官网公告2020年第29号

【发布单位】bet365亚洲官网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29号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3日

2014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2019年8月13日,应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4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对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单模光纤,英文名称: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单模光纤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围内,只传输单一模式光信号的光纤。单模光纤的芯径通常在4-12μm范围内,包层直径为125μm左右,涂覆层直径在245μm左右。单模光纤具有传输速率快、传输距离长、传输容量大的特点。

主要用途: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紧套光缆、皮线缆、碟形光缆等。单模光纤主要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以及接入网传输,主要使用在长途干线、城域网、有线电视、光纤接入网(如FTTH)等网络。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种类的光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1.配合调查公司。

(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                   7.4%

(Sterlite Technologies Limited)

(2)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                  11.4%

(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3)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                  24.5%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2.未配合调查公司。

(1)阿克什光纤有限公司                    30.6%

(Aksh Optifibre Limited)                 

(2)菲诺莱克斯电缆有限公司                30.6%

(Finolex Cables Limited)                 

3.其他印度公司。                           24.5%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8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0年8月14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bet365亚洲官网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9年8月13日,bet365亚洲官网(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4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4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9年6月3日,调查机关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立案通知。

2019年8月6日,调查机关通知印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已正式收到国内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19年8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印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印度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国外生产者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登记参加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9年9月3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

在规定时间内,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国内生产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期限内,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共7家国内生产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9年12月4日,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提交了期终复审评论意见。

2020年6月28日,申请人提交了对康宁印度公司相关主张的评论意见。

(五)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六)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案利害关系方没有提出评论意见。

三、复审产品范围

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中,印度生产商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登记参加调查,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印度其他生产商、出口商既未登记参加调查,也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印度单模光纤市场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印度的生产商、出口商没有配合调查,没有提供调查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机关已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努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了不配合调查的后果。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印度的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作出裁决。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印度单模光纤市场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一)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56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7.4%-30.6%。

本次复审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存在倾销。

(二)印度单模光纤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本案中,印度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提交包括印度产能、产量、消费量和出口数据等印度单模光纤市场总体情况的数据。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印度单模光纤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印度单模光纤市场总体情况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申请人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全球单模光纤市场情况的说明》、《印度单模光纤净出口量》,提供了印度单模光纤市场数据,包括产能、产量、消费量和出口数据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印度市场总体情况数据来源于第三方机构调研报告,数据归集方法合理且有证据支持。在调查期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提出不同意见。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决定依据该最佳信息分析印度市场情况。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2015年至2018年,印度单模光纤产能分别为4475万芯公里、4700万芯公里、5100万芯公里、6200万芯公里,呈持续上升趋势;同期,产量分别为3075万芯公里、3490万芯公里、4010万芯公里、4305万芯公里,呈持续上升趋势;同期,闲置产能分别为1400万芯公里、1210万芯公里、1090万芯公里和1895万芯公里,整体呈上升趋势。同期,闲置产能占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1.28%、25.74%、21.37%、30.56%。

2.印度国内市场需求情况。

2015年至2018年,印度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分别为2102万芯公里、2553万芯公里、3093万芯公里和3522万芯公里,呈上升趋势;同期,印度单模光纤可供出口的能力(产能减国内需求量)分别为2373万芯公里、2147万芯公里、2007万芯公里和2678万芯公里,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3.04%、45.69%、39.35%和43.20%,须依赖出口的产能占总产能比例较高。这表明,印度国内市场对单模光纤的需求虽有增加,但其39%-53%的产能需要依赖国际市场消化。

3.印度出口情况。

2015年至2018年,印度单模光纤的出口量分别为973万芯公里、937万芯公里、917万芯公里和783万芯公里,出口量占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1.66%、26.86%、22.87%和18.20%。数据表明,印度单模光纤18%-32%的产量通过出口进行消化,对外出口是印度单模光纤的重要销售模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印度单模光纤存在较大产能,闲置产能较高,其国内需求对单模光纤产能的消化能力不足,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较强,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模式。 

(三)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仍然存在倾销。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自印度进口单模光纤的数量分别为285.54万芯公里、558.02万芯公里、132.29万芯公里、74.54万芯公里和6.87万芯公里,2016年较2015年上升95.43%,2017年较2016年下降76.29%,2018年较2017年下降43.65%,2019年一季度较2018年一季度下降64.26%,印度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数量呈先增后降趋势。2015年至2018年,印度对中国出口占其出口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9.33%、59.33%、14.43%和9.51%,对中国出口占比在9%-60%之间波动,这表明中国市场是印度单模光纤重要的出口市场。

中国是全球单模光纤最主要的消费市场之一。2015年至2018年,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分别为22600万芯公里、25800万芯公里、28500万芯公里和28600万芯公里,中国市场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分别为59.86%、60.85%、58.59%和56.69%。对印度单模光纤生产商而言,中国市场有很强的吸引力,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单模光纤市场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激烈,价格是竞争的主要重要手段。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为扩大在中国市场份额并消化印度国内闲置产能,印度单模光纤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对中国出口。

上述数据表明,印度单模光纤产能较大,闲置产能较高,虽然印度市场需求仍呈上升趋势,但可供出口产能较大,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在反倾销措施制约下,中国仍然是印度单模光纤的重要出口市场,印度单模光纤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中国是全球单模光纤的最大消费市场,对印度生产商、出口商有很强的吸引力;在中国单模光纤市场,不同来源的产品竞争激烈,而且价格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印度出口商很可能依赖于其较大的可供出口产能,继续以倾销方式大量向中国出口。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四)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9年第34号公告中规定,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6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生产的单模光纤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区域等方面未发生实质变化。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与中国国内生产的单模光纤是同类产品。没有证据显示,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区域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中国生产的单模光纤是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单模光纤产业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本案中,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提交了中国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主张其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单模光纤产业,并提交了其合计产量以及中国单模光纤的总产量。申请人主张,中国单模光纤生产企业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江苏斯德雷特通光光纤有限公司和康宁(上海)光纤有限公司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存在关联关系,申请将上述三家关联企业从国内产业中排除。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上述三家关联企业从国内产业中排除。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以及2019年1-3月,申请人单模光纤的产量占同期中国单模光纤总产量的比例都超过50%。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不同意见。经调查,上述公司产量占中国总产量的比例超过50%。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定上述提交答卷的七家公司构成了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中国国内单模光纤产业,其数据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情况。

 六、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具体数据详见附表。

1.需求量。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单模光纤的需求量分别为22600万芯公里、25800万芯公里、28500万芯公里、28600万芯公里和6900万芯公里。2016年比2015年上升14.16%;2017年比2016年上升10.47%;2018年比2017年上升0.35%;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1.43%。损害调查期内,2015年-2018年,国内需求量总体增长趋势,调查期末2019年第1季度同比下降。

2.产能。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分别为12590万芯公里、13798万芯公里、15013万芯公里、15424万芯公里和3991万芯公里。2016年比2015年上升9.60%;2017年比2016年上升8.80%;2018年比2017年上升2.74%;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上升1.27%。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持续增长。

3.产量。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分别为11853万芯公里、13317万芯公里、14552万芯公里、14963万芯公里和3161万芯公里。其中2016年比2015年上升12.35%;2017年比2016年上升9.27%;2018年比2017年上升2.83%;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17.23%。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调查期末2019年第1季度同比下降。

4.销量。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量分别为11444万芯公里、11827万芯公里、12877万芯公里、12897万芯公里和2250万芯公里。其中2016年比2015年上升3.35%;2017年比2016年上升8.88%;2018年比2017年上升0.15%;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32.71%。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调查期末2019年第1季度同比下降。

5.市场份额。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分别为55.48%、51.87%、50.63%、50.04%和37.68%。其中2016年至2015年下降3.61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1.24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0.59个百分点;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15.13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持续下降。

6.内销价格。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41.00元/芯公里、42.61元/芯公里、48.47元/芯公里、50.08元/芯公里和42.59元/芯公里。其中2016年比2015年上升3.90%;2017年比2016年上升13.77%;2018年比2017年增长3.31%;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13.34%。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

7.销售收入。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46.92亿元、50.39亿元、62.42亿元、64.58亿元和9.58亿元。其中2016年比2015年上升7.38%;2017年比2016年上升23.88%;2018年比2017年上升3.46%;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41.6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调查期末2019年第1季度同比下降。

8.税前利润。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分别为6.50亿元、10.01亿元、13.88亿元、12.92亿元和1.19亿元。其中2016年比2015年上升53.99%;2017年比2016年增长38.57%;2018年比2017年下降6.88%;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68.52%。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呈先升后降趋势。

9.投资收益率。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2.19%、17.88%、22.69%、18.64%和1.45%。2016年比2015年提高5.70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提高4.8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4.05个百分点;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4.77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先升后降趋势。

10.开工率。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分别为94.15%、96.51%、96.93%、97.01%和79.21%。2016年比2015年提高2.36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提高0.42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提高0.09个百分点;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17.70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势,调查期末2019年第1季度同比下降。

11.就业人数。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分别为2231人、2341人、2435人、2541人和2298人,其中2016年比2015年上升4.93%;2017年比2016年上升4.02%;2018年比2017年上升3.24%;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7.52%。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上升,调查期末2019年第1季度同比下降。

12.劳动生产率。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为53136芯公里/年/人、56893芯公里/年/人、59766芯公里/年/人、59528芯公里/年/人和13754芯公里/年/人,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长7.07%;2017年比2016年增长5.05%;2018年比2017年下降0.40%;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10.49%。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呈先升后降趋势。

13.人均工资。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64338元/年/人、69311元/年/人、72620元/年/人、79342元/年/人和19294元/年/人,其中2016年比2015年增长7.73%;2017年比2016年增长4.77%;2018年比2017年增长9.26%;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增长1.61%。损害调查期内,由于国内用工成本不断上涨,员工平均工资逐年上涨。

14.期末库存。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273.13万芯公里、340.25万芯公里、396.25万芯公里、684.02万芯公里和1027.00万芯公里。其中,2016年比2015年上升24.57%;2017年比2016年上升16.46%;2018年比2017年上升72.62%;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增长107.54%。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持续增加,于调查期末达到峰值。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4.09亿元、-2.33亿元、-4.13亿元、-6.29亿元和-3.58亿元。其中,2016年经营现金流转为净流出;2017年比2016年现金净流出增加77.39%,2018年比2017年现金净流出增加52.44%;2019年1-3月经营现金流为净流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由正转负,经营活动现金流总体净流出。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相关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国内产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2015年至2017年,受国内需求增加带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开工率、国内销量、销售收入、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等指标总体呈增长趋势。但与此同时,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2018年以来,国内产业的多个指标呈增速放缓或下降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开工率、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均呈增速放缓趋势,国内产业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分别下降6.88%和4.05个百分点。2018年现金流量净流出达6.29亿元,现金净流出呈大幅增加趋势。2019年1-3月,需求量同比下降1.43%。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分别同比下降17.23%和17.70个百分点;国内销量、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分别下降32.71%、13.34%和41.68%;税前利润同比大幅下降68.52%、投资收益率处于较低水平仅为1.45%,同比下降4.77个百分点、现金流量净流出3.58亿元;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分别下降7.52%和10.49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持续下降,2018年比2015年累计下降5.44个百分点,2019年1-3月同比下降15.13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现大幅上升趋势,2018年比2015年累计增加150.43%,2019年1-3月期末库存同比增加107.54%。这些指标说明国内产业销售和盈利能力仍不稳定,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处于脆弱的状态,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可能影响。

1.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印度对中国出口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分别为285.54万芯公里、558.02万芯公里、132.29万芯公里、74.54万芯公里和6.87万芯公里,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1.26%、2.16%、0.46%、0.26%和0.10%。这表明通过实施反倾销措施,印度生产商、出口商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大量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行为在损害调查期内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原产于印度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印度仍具有较大的单模光纤闲置产能,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闲置产能分别为1400万芯公里、1210万芯公里、1090万芯公里和1895万芯公里;须依赖出口产能分别为2373万芯公里、2147万芯公里、2007万芯公里和2678万芯公里,须依赖出口产能占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53.04%、45.69%、39.35%和43.20%,具有较强的扩大出口能力。

在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印度的单模光纤对华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仍然较大,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分别为29.33%、59.53%、14.43%和9.51%。可以合理预见,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印度的单模光纤对华出口量将进一步加大。

前述倾销部分调查结果表明,印度仍具有较大的单模光纤闲置产能,印度单模光纤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国际市场是其消化产能的重要渠道。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单模光纤消费市场,也是原产于印度的倾销进口产品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中国单模光纤需求量从2015年的22600万芯公里增长至2018年的28600万芯公里,占全球市场需求量的比重稳定在56%以上,对印度的生产商、出口商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即使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印度的生产商、出口商仍在以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因此,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倾销进口产品可能大量增加。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56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构成价格削减作用。

申请人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在本次复审调查中,没有证据显示上述条件发生了变化。

在本案损害调查期内,即使存在反倾销措施,印度的生产商、出口商仍通过倾销方式向中国市场出口,且在一段期间内倾销出口数量持续增加。如取消反倾销措施,印度单模光纤出口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国内产业提供的数据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6.04美元/芯公里、7.06美元/芯公里、8.70美元/芯公里、8.74美元/芯公里和7.55美元/芯公里。按当年汇率和进口关税调整后的人民币进口价格分别是39.30元/芯公里、49.01元/芯公里、61.33元/芯公里、60.40元/芯公里和53.25元/芯公里。2016年比2015年上升24.71%,2017年比2016年上升25.14%,2018年比2017年下降1.52%,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12.50%。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41.00元/芯公里、42.61元/芯公里、48.47元/芯公里、50.08元/芯公里和42.59元/芯公里。2016年比2015年上升3.90%;2017年比2016年上升13.77%;2018年比2017年增长3.31%;2019年1-3月比2018年1-3月下降13.34%。

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单模光纤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在中国单模光纤市场上,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竞争的重要手段。现有证据表明,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均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二者之间价格关联性强。调查数据显示,在不考虑反倾销税的情况下,2015年倾销进口产品的人民币进口价格低于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16年、2017年、2018年以及2019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的人民币进口价格略高于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印度的出口商很可能采用倾销手段,进一步降低价格来获得中国市场,消化其闲置产能,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在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没有证据表明,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竞争关系将会发生改变。目前国内产业虽有所发展,但在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下,国内产业仍处于脆弱状态。调查机关认为,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可能继续以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向中国大量出口,出口数量可能持续增加,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其盈利能力继续下降和财务状况恶化,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 利害关系方有关评论意见。

康宁印度公司提交评论意见主张,第一,原审有关认定存在错误。第二,本次复审中,申请人对印度单模光纤厂商对华出口继续存在倾销没有依据或者存在计算错误。第三,基于自印度进口的单模光纤数量下降且进口价格上涨、中国单模光纤产业多数指标大幅增长、国内产业价格竞争以及产能过剩等导致2019年1季度产业低迷等三个因素,认为终止反倾销措施不存在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

申请人主张,原审裁定客观、公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单模光纤期终复审申请书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做了详细说明和论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自2018年以来国内产业部分指标增速放缓或下滑,2019年1季度出现低迷,国内产业仍不稳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康宁印度、申请人相关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原审中,调查机关在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考虑了有关评论意见,对损害问题已经做出认定。康宁印度并未对其主张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本次调查是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对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的调查。第二,本次复审中,印度生产商、出口商未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印度单模光纤市场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来源为第三方机构报告或相关市场数据。第三,2019年1-3月经济指标低迷说明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仍不稳定。对于国内产业经济指标低迷是由国内企业产能过剩、价格竞争导致的主张,利害关系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调查机关认为,即使产能过剩、价格竞争、需求减少可能会对国内产业产生影响,但不能消除或否定印度倾销进口产品继续或再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三)调查结论。

综上,现有证据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可能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不利影响,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七、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附表:单模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数据表附表

附件内容详见 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http://trb.yxdan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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