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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68号
【发布日期】2020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2020年7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有关数据申报传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以下简称《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以下简称《舱单管理办法》),现就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企业即可向海关申报传输电子数据。
二、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告关于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三、进出境铁路列车未装载货物、物品的,海关不要求申报传输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只需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
四、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或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
申请归并的舱单应当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
五、进境铁路列车载有过境货物的,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其他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并由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六、启用铁路舱单后,报关单、转关单有关栏目的填制规范要求变更如下,其他栏目填制规范要求不变: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
(二)报关单、转关单中的“提运单号”填报运单号。
七、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铁路列车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2.原始舱单数据项
3.预配舱单数据项
4.装载舱单数据项
5.理货报告数据项
6.运抵报告数据项
7.舱单归并申请数据项
8.舱单分票申请数据项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铁路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
10.铁路列车进境计划表数据项
11.铁路列车进出境确报动态数据项
12.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数据项
13.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数据项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铁路列车数据项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9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附件1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铁路列车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一、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一)铁路列车进境计划表。
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境铁路列车,在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未装载货物、物品的进境铁路列车,在预计进境的2小时以前。
(二)铁路列车进境确报动态。
在铁路列车进境后1小时以内。
(三)铁路列车出境确报动态。
在铁路列车离境后1小时以内。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申报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进境铁路列车进境后1小时以内。
铁路列车负责人也可以在列车进境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出境铁路列车预计离境前4小时以内。
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 附件内容详见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