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t365亚洲官网, bet365官网, bet365在线投注, bet365体育投注, bet365高赔率, bet365体育博彩, bet365快速提款, bet365注册优惠, bet365真人娱乐, bet365电子竞技

    首页>政策发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来源: 类型:原创 分类:政策 2020-06-09 13:50

    bet365亚洲官网公告2020年第15号

    【发布单位】bet365亚洲官网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20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20年5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8年12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9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补贴,国内大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率为6.9%。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称:Barley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系禾本科、大麦属,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等生产,也可作为种子,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和10039000。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20年5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时,应依据本裁定所确定的反补贴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实施最终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五、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20年5月19日起执行。

    附件: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bet365亚洲官网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bet365亚洲官网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
    进口大麦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8年12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9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18年10月29日,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大麦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交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26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澳大利亚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澳两国政府代表于12月18日进行了磋商。2019年1月10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澳大利亚进口大麦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澳方意见》。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人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在完成上述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以下称补贴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澳大利亚政府及部分应诉公司提交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对立案程序表示关切。调查机关认为,本案立案程序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2.立案通知。

    2018年12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澳大利亚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补贴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及保密版本的非保密概要,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裁决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澳洲优质谷物公司(PREMIUM GRAIN HANDLERS PTY LTD)、澳大利亚谷物贸易商会(GrainTrade Australia)、澳大利亚谷物生产商商会(Grain Producers Australia)、粮食种植者有限公司(GrainGrowers Limited)、澳大利亚大麦有限公司(Barley Australia Ltd)、谷物产业市场准入论坛(GRAINS INDUSTRY MARKET ACCESS FORUM)、ADM TradingAustralia Pty Ltd、Agracom Pty Ltd、AGRIGRAIN  PTY  LTD、澳大利亚粮食出口有限公司(AUSTRALIANGRAIN EXPORT PTY LTD)、BUNGE AGRIBUSINESS AUSTRALIA PTY LTD、Cargill AustraliaLimited、CBH谷物有限公司(CBH Grain Pty. Ltd.)、CHS不罗本私人有限公司(CHS Broadbent Pty Ltd)、CHS澳大利亚贸易有限公司(CHS Trading Company Australia Pty. Ltd.)、西乐谷物私人有限公司(CLCOMMODITIES PTY LTD)、中粮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COFCO International Australia Pty Ltd)、澳大利亚翡翠粮食有限公司(EmeraldGrain Australia Pty Ltd)、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GrainCorp OperationsLimited、Independent Grain Handlers Pty Ltd、 Lempriere Grain PtyLtd、Louis Dreyfus Company Australia、PLUM GROVE PTY LTD、QuadraCommodities Pty Ltd、RIORDAN GROUP PTY LTD、WA Grain Pty Ltd等公司作为国外生产商或贸易商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新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兴泽制麦有限公司、中粮控股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中粮麦芽(大连)有限公司、中粮麦芽(呼伦贝尔)有限公司、中粮麦芽(江阴)有限公司、永顺泰(秦皇岛)麦芽有限公司、永顺泰(宝应)麦芽有限公司、宁波麦芽有限公司、永顺泰(昌乐)麦芽有限公司、粤海永顺泰(广州)麦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国内进口商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中国国际商会作为申请人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登记参加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9年1月15日,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大麦反补贴案政府调查问卷》、《大麦反补贴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大麦反补贴案国内生产商种植者调查问卷》、《大麦反补贴案国内进口商贸易商下游用户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并下载调查问卷。调查机关还通知了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并请其通知澳大利亚相关利害关系方。

    在法定期限内,澳大利亚驻华使馆、澳大利亚翡翠粮食有限公司、澳大利亚谷物贸易商会、中粮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粮食种植者有限公司、ADM Trading Australia Pty Ltd、Agracom Pty Ltd.、BUNGEAGRIBUSINESS AUSTRALIA PTY LTD、CHS不罗本私人有限公司、CBH谷物有限公司、Cargill Australia Limited、西乐谷物有限公司、谷物产业市场准入论坛、GrainCorpOperations Limited、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Quadra CommoditiesPty Ltd向调查机关递交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延期4天。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代表澳大利亚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反补贴政府答卷;澳大利亚谷物贸易商会、澳大利亚谷物生产商商会、谷物产业市场准入论坛、中粮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GrainCorp Operations Limited、ADM TradingAustralia Pty Ltd、CBH谷物有限公司、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Cargill AustraliaLimited、澳大利亚翡翠粮食有限公司、CHS 不罗本私人有限公司、库拉商品有限公司(Quadra Commodities Pty Ltd)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外生产商出口商答卷;大连兴泽制麦有限公司、永顺泰(秦皇岛)麦芽有限公司、中粮麦芽(大连)有限公司、中粮麦芽(呼伦贝尔)有限公司、中粮麦芽(江阴)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新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调查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贸易商或下游用户答卷。中国国际商会代表国内大麦产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者或种植者答卷。

    Louis Dreyfus Company Australia、BungeAgribusiness Australia Pty Ltd、Agracom Pty Ltd.和RIORDAN GROUP PTY LTD、永顺泰(宝应)麦芽有限公司、宁波麦芽有限公司、永顺泰(昌乐)麦芽有限公司、粤海永顺泰(广州)麦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及接收书面材料。

    2019年1月10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代表澳大利亚政府提交了《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补贴调查澳方意见》。

    2019年1月10日,广东粤海永顺泰麦芽有限公司提交了《永顺泰关于对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补贴调查立案评论及我司使用澳大麦的情况报告》。

    2019年1月10日,GrainCorpOperations Limited公司提交了《关于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评论意见》。

    2019年1月10日,CBH 谷物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补贴案初步评论意见》。

    2019年2月13日,应澳大利亚政府申请,调查机关与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进行磋商。2019年3月7日,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提交了《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和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于2019年2月13日进行磋商后澳方书面意见稿》。调查机关在调查中已给予澳大利亚政府充分的磋商机会。

    2019年3月8日,应澳大利亚谷物行业市场准入论坛、谷物贸易公司、谷物出口商理事等行业协会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澳大利亚大麦行业协会代表团的当面陈述。

    2019年3月27日,申请人提交了《大麦反补贴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材料的评论意见》。

    4.走访国内产业。

    2018年12月11日至13日,调查机关赴江苏大麦主产区进行走访。调查机关对农场、粮油站、麦芽生产企业、粮食贸易商、研究机构等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调查,边询问、边了解、边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及证据。

    5.终裁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和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了本次反补贴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上述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CBH谷物有限公司,Glencore Agriculture Pty Ltd,GrainCorp OperationsLimited,ADM Trading Australia Pty Ltd,Grain GrowersLimited,澳大利亚谷物贸易商会(Grain Trade Australia),谷物产业市场准入论坛(Grains Industry Market Access Forum),AUSTRALIAN GRAINEXPORT PTY LTD,澳洲优质谷物公司(PREMIUM GRAIN HANDLERS PTY LTD),CHS不罗本私人有限公司,澳大利亚谷物生产商商会(GPA),中国国际商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了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予以了考虑。

    澳大利亚政府提交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称,调查机关没有向每个问卷答复人披露结果。事实上,调查机关在披露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时,已按照利害关系方预留的联系方式逐一联系通知。调查机关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披露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同时将披露内容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在通知时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与其联系查询。调查机关已尽最大努力向其通知。

    调查机关收到部分应诉公司等提交的评论。有公司认为,调查机关没有发布初裁剥夺了公司的初裁、评论、要求听取意见、提出价格承诺等权利。调查机关认为,在调查中已充分保障了利害关系方的上述权利。

    6.公开信息。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澳大利亚政府提交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称,利害关系方没有收到关于其他利害关系方或申请人意见的提醒或通知。调查机关已经通过公开信息查阅室的方式公开信息,并在商务部网站动态更新公开信息的目录,各利害关系方可联系信息查阅室查阅具体内容。

    (三)延期公告。

    2019年12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58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21日。

    三、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称:Barley

    主要用途:大麦是一种禾谷类作物,系禾本科、大麦属,主要用于酿酒、饲料等生产,也可作为种子,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31000和10039000。

    立案后,澳大利亚政府提交评论意见,认为中国不从澳大利亚进口种用大麦,将种用大麦纳入申请是为扩大国内产业的定义范围,并影响产品描述。进口被调查产品包括制麦芽大麦(即酿酒级大麦)、中等质量大麦以及饲料大麦,三种产品的质量、市场和价格等方面存在差异,申请书没有合理确定申请调查产品的范围。澳大利亚的品种在中国市场没有直接可对比品种。部分应诉企业提交评论意见称,酿酒级大麦为高度专业化产品,与其他大麦存在差异,应当将酿酒级大麦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外。

    申请人主张确定某种规格产品是否属于被调查产品,首先应当判断该规格产品是否符合立案公告产品描述;其次酿酒级大麦与其他大麦属于同一类产品,不应当被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首先,立案公告已明确被调查产品的范围,有关利害关系方不能仅以产品用途不同为由将种用大麦和酿酒级大麦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其次,澳大利亚政府未能就被调查产品在质量、市场和价格等方面的差异提供证明文件;最后,经调查,酿酒级大麦与饲料大麦在物化特性、种植方法等方面基本相同,同一地块种植的大麦可用于食用、酿酒、饲料或留作种子,没有证据表明下游用户在使用时存在明显的分界线。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上述产品排除的主张。 

    四、补贴和补贴金额

    调查机关以10 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即对补贴调查期内及之前9 年中可能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展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澳大利亚政府和各公司的答卷:

    第一,澳大利亚翡翠粮食有限公司、中粮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ADM贸易澳大利亚有限公司(ADM Trading Australia Pty Ltd)、CHS不罗本私人有限公司、CBHGrain Pty. Ltd.、Cargill Australia Limited、GrainCorp OperationsLimited、库拉商品有限公司(Quadra Commodities Pty Ltd)等8家公司提交答卷,但向其供应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未填报答卷。澳大利亚谷物贸易商会、澳大利亚谷物生产商商会、谷物产业市场许可论坛提交答卷,称其既不生产被调查产品,也不销售被调查产品。因此,调查机关无法获知上述公司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在生产销售等环节接受澳大利亚政府补贴的完整情况。

    第二,嘉能可农业有限公司(Glencore Agricultrue Pty Ltd)与其关联生产商GlencoreLand(Australia)Pty Ltd及控股公司Glencore Grain Holdings Australia Pty Ltd提交答卷,但生产商GlencoreLand(Australia)Pty Ltd答卷称种植的大麦并未由任何关联公司出口至中国。调查机关也没有发现证据表明其种植的大麦通过任何渠道出售至中国。此外,向嘉能可农业有限公司供应大麦的其他生产商也未提交答卷。因此,调查机关无法获知上述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在生产销售等环节接受澳大利亚政府补贴情况。

    第三,Louis Dreyfus Company Australia、Bunge AgribusinessAustralia Pty Ltd、Agracom Pty Ltd.和RIORDAN GROUP PTY LTD在超过答卷提交截止日期后才提交答卷。调查机关在《大麦反补贴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中已明确要求,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而且,调查机关还应请求给予Bunge和Agracom公司4天的答卷延期。在此情况下,上述公司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卷。

    此外,调查机关注意到,另有1家登记应诉的澳大利亚大麦生产商未提交答卷。澳大利亚还有多家被调查产品出口商或生产商未登记参加并配合本次反补贴调查。因此,调查机关无法获知公司生产和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接受澳大利亚政府补贴情况。

    综上,在答卷截止日,未有已知被调查产品出口商或生产商按要求提供完整答卷,因此,调查机关无法获得被调查产品的澳大利亚出口商或生产商是否接受补贴、接受补贴的金额及市场销售等方面的必要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其他澳大利亚公司:

    2018年12月21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调查机关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反补贴调查问卷,并明确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应按要求在各问卷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

    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裁定补贴率。

    综上,调查机关决定对澳大利亚大麦产品在生产及销售等环节获得的补贴及补贴金额在可获得的事实基础上作出认定。澳大利亚政府及部分应诉公司等提交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称,第一,调查机关未分别确立对应各出口商/种植商的补贴幅度。第二,基于未有生产出口至中国的大麦的生产商提交反补贴调查答卷,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事实来计算补贴金额没有法律依据。第三,调查机关如需补充资料或澄清,应向利害关系方发出补充调查问卷。第四,CBH Grain Pty Ltd.经营地点在西澳州,调查机关不区分贸易商的地理位置和货源地,得出统一税率,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第五,公司在提供生产商信息方面有困难。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在本案问卷中已明确指出“如你公司只是贸易商而没有生产被调查产品,请立即将本调查问卷的复印本转交有关的生产商,由生产商和贸易商共同填写答卷,且涉及的公司应独立提交答卷”。部分应诉公司提供了一些供应商名称和信息,但其大麦供应商未填报答卷,调查机关无法获知公司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在生产销售等环节接受澳大利亚政府补贴和补贴金额的完整情况。第二,调查机关已在问卷中明确填答要求,并指出没有提供完整答卷可导致适用可获得的事实,调查机关给澳政府和多家公司均给予了延期,但如上所述,在答卷截止日,未有已知被调查产品出口商或生产商按要求提供完整答卷,调查机关无法获得被调查产品的澳大利亚出口商或生产商是否接受补贴、接受补贴的金额及市场销售等方面的必要信息。因此,决定对澳大利亚大麦产品在生产及销售等环节获得的补贴及补贴金额可获得事实基础上认定,并得出从价税率。经调查,对各补贴项目作如下认定:

    (一)可持续农村用水和基础设施项目(Sustainable Rural Water Use and Infrastructure Program)。

    申请人主张,该项目是一项涉及100亿澳元的国家计划,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灌溉基础设施项目、水的购买和供给措施。大部分基础设施基金用于墨累-达令盆地的项目以支持“盆地计划”的实施。项目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农业灌溉者提高用水效率。

    1.财政资助。

    该项目是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制定的,由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共同实施的补贴项目,在灌溉基础设施项目、水的购买和供给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竞争力。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下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

    申请人主张,该项目具有专向性。澳大利亚政府提交评论意见认为,该项目为广泛应用于农业产业的环境项目,并不针对大麦产业,但未附相关证据。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没有全面回答本项目项下问题,在多个问题中仅以本方案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制定为解释,称此方案宗旨并非促进大麦产业发展或使其获益,并未就项目的具体内容、涵盖的农产品范围、申请者在该项目中的作用和职能、该项目申请实施程序和条件、项目预算等作出回答,也未按要求提供本项目下参与的行业及每个行业提交的申请数量和受益总额,也没有提供大麦行业从该项目中获益的信息,也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大麦未从中受益。应澳大利亚政府申请,调查机关给予了答卷延期,但答卷仍未包含完整信息。由于答卷没有按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获知是否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是否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或者政府是否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对专向性作出认定。

    现有证据表明,澳大利亚政府将农业列为优先发展,该项目服务于农业,旨在扩大灌溉面积,提升农村用水效率,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农业和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而小麦、大麦和油菜作为澳大利亚前三大农作物,2017-18年种植面积、产量和产值约占所有作物的80%。调查机关有理由怀疑大麦产业是资金的主要使用者。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金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认为,其一,本案调查中,未有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澳大利亚大麦生产商按要求提供完整答卷,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大麦生产商在该项目下申请文件、政府批准文件、获得补贴的金额、所涉及的种植大麦面积、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目的地、销售价格等信息。其二,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总体情况,但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本项目下在调查期内申请并获得本项目补贴的生产商名称、种植面积、产量、金额等信息。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计算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了可获得的所有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为可获得的事实。申请书中表明,该项目补贴金额为100亿澳元。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补贴金额为100亿澳元,并按照10年分摊期计算调查期内获益金额。调查机关依据2017-18年大麦面积占作物总面积的比重分摊得出大麦产业所获补贴额,再以大麦全国总产量计算单位重量大麦获得补贴额,最后根据中国海关统计的调查期CIF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计算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为5.82%。

    (二)南澳大利亚州默累河可持续发展计划-灌溉效率改进计划(South Australian River Murray Sustainability Program-Irrigationefficiency Element)

    申请人主张,澳大利亚政府为该补贴项目下的灌溉效率改进计划提供资金。灌溉效率改进计划旨在提高南澳大利亚灌溉者的供水和使用效率,并确保约16.8千兆升的长期年平均产量水供联邦环境用水。

    1.财政资助。

    南澳大利亚州政府为农业提供资金支持,以提高水资源灌溉效率,提高农业综合企业的生产力。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认定,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在该项目下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

    申请人主张,该项目具有专向性。澳大利亚政府提交评论意见认为,该项目为广泛应用于农业产业的环境项目,并不针对大麦产业,但未附相关证据。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填报了总体情况,对项目性质和内容等进行了说明,但所附证据材料均未按问卷要求翻译成中文,无法证明其答卷内容完整准确,也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大麦产业未从中获益。答卷未按要求提供涵盖的农产品范围,也未根据行业分布和区域分布提供本项目下受益的公司数量和行业类别受益的补贴额。应澳大利亚政府申请,调查机关给予了答卷延期,但答卷仍未包含完整信息。由于答卷没有按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获知是否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是否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或者政府是否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对专向性作出认定。

    现有证据表明,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将农业列为优先发展。该项目服务于农业,旨在为农业提供支持,保持南澳大利亚州第一产业和农业企业的生产力。小麦、大麦和油菜是南澳大利亚州的前三大农作物,2017-18年种植面积占所有作物面积的86%,产量占比近100%。调查机关有理由怀疑大麦产业是资金的主要使用者。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金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认为,其一,本案调查中,未有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澳大利亚大麦生产商按要求提供完整答卷,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大麦生产商在该项目下申请文件、政府批准文件、获得补贴的金额、所涉及的种植大麦面积、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目的地、销售价格等信息。其二,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总体情况,但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本项目下在调查期内申请并获得本项目补贴的生产商名称、种植面积、产量、金额等信息。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计算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依据政府答卷中填报的2017-18年该项目预算6500万澳元作为该项目补贴额,以南澳大利亚州2017-18年大麦面积占该州作物总面积的比重分摊得出大麦产业所获补贴额,再以全国大麦总产量计算单位重量大麦获得补贴额,最后根据中国海关统计的调查期CIF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计算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为0.52%。

    (三)维多利亚州农业基础设施和就业基金(Agriculture Infrastructure and Jobs Fund-Victoria)

    申请人主张,2016年,维多利亚州政府资助2亿澳元设立农业基础设施和就业基金,旨在提高农民农业部门的业绩和复原力。该基金是政府驱动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在基础设施和农业供应链的资助可以提高生产力,增加出口和降低成本,保证维多利亚州的农民、企业和行业保持竞争力。

    1.财政资助。

    维多利亚州政府为农业提供资金支持,以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提高生产力,降低成本,提高进入市场的能力,促进出口。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金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认定,维多利亚州政府在该项目下提供的补贴构成财政资助。

    2.专向性。

    申请人主张,该项目具有专向性。澳大利亚政府提交评论意见认为,申请书中所指控的补贴项目为广泛应用于农业产业的农业或环境项目,并不针对大麦产业,但评论意见未附相关证据。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填报了总体情况,对项目性质和内容、涉及法律法规、申请实施程序、相关机构职能、申请者范围、项目用途等作了一些说明,但所附证据材料均未按问卷要求翻译成中文,无法证明其答卷内容完整准确,也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大麦产业未从中获益。调查机关发现,该项目发放给了本次调查的涉案企业谷物集团公司(Graincorp),该公司为澳大利亚大麦主要出口商之一。答卷未按要求提供项目申请和评估、审批标准,也未提供涵盖的农产品范围,未根据行业分布和区域分布提供本项目下受益的公司数量和行业类别受益的补贴额。应澳大利亚政府申请,调查机关给予了答卷延期,但答卷仍未包含完整信息。由于答卷没有按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导致调查机关无法获知是否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是否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或者政府是否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对专向性作出认定。

    现有证据表明,维多利亚州政府于2016年开始实施该项目,目前仍在实行。项目的设立旨在通过政府对农业的重大投资,加强农业部门的业绩,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出口,降低成本,提高生产力。澳大利亚就业、区域和地区部维多利亚农业处负责该项目的审批和实施,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对提高农业生产力提供支持,保持现有的出口市场,为进入新的出口市场提供便利。小麦、大麦和油菜是维多利亚州的前三大农作物,2017-18年种植面积占所有作物面积的84%,产量占比为89%。调查机关有理由怀疑大麦产业是资金的主要使用者,该项目实施目的包括保持大麦出口市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金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审查认为,其一,本案调查中,未有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澳大利亚大麦生产商按要求提供完整答卷,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大麦生产商在该项目下申请文件、政府批准文件、获得补贴的金额、所涉及的种植大麦面积、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目的地、销售价格等信息。其二,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报告了总体情况,但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本项目下在调查期内申请并获得本项目补贴的生产商名称、种植面积、产量、金额等信息。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计算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依据政府答卷中填报的2017-18年该项目预算6684万澳元作为该项目补贴额,以维多利亚州2017-18年大麦面积占该州作物总面积的比重分摊得出大麦产业所获补贴额,再以全国大麦总产量计算单位重量大麦获得补贴额,最后根据中国海关统计的调查期CIF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计算被调查产品的从价补贴率,为0.56%。

    综合以上情况,经计算,进口澳大利亚大麦产品从价补贴率为6.9%。

    澳大利亚政府及部分应诉公司等提交对终裁披露的评论意见称,第一,三个项目均为非针对大麦产业、或未向大麦产业授予任何利益的范围广泛的农业或环境项目。可持续农村用水和基础设施项目未向任何澳大利亚大麦种植商提供任何直接资助。南澳大利亚州默累河可持续发展计划-灌溉效率改进计划针对澳大利亚大麦种植商所提供的支持程度极小。维多利亚州农业基础设施和就业基金非针对大麦产业该项目未执行,且GrainCorp并未接受该资金。部分公司重申未从项目中获益。第二,在澳大利亚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在申请方面具有自动性的环境项目不可能被判定为具有针对大麦产业的专向性。第三,调查机关必须保证补贴利益归属于被调查产品;一次性补贴分摊期为10年不正确;假设大麦产业获得补贴利益的一定百分比与WTO规则不符。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金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如三个项目中所述,澳大利亚政府在答卷中没有全面回答项目项下问题,并未就项目的具体内容、申请实施程序和条件等作出回答;或者虽然填报了总体情况,但所附证据材料均未按问卷要求翻译成中文,无法证明其答卷内容完整准确。三个项目未按要求提供项目下涵盖的农产品范围,也未根据行业分布和区域分布提供本项目下受益的公司数量和行业类别受益的补贴额,也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大麦未从中受益。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对专向性作出认定。如三个项目中所述,调查机关认定,三个项目具有专向性。澳大利亚政府在终裁前披露的评论意见中提供GrainCorp公司未接受资金等最新消息,但并未附任何证据支持。

    第二,未有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澳大利亚大麦生产商按要求提供完整答卷,澳大利亚政府报告了总体情况,但未按要求提供项目下在调查期内申请并获得本项目补贴的生产商名称、种植面积、产量、金额等信息。调查机关给予了答卷延期,但答卷仍未包含完整信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计算补贴利益。本案问卷中明确表明,本案一次性补贴项目以10 年作为调查分摊期,未有利害关系方表示异议或提交分摊期的不同主张。补贴金额并未全部归于大麦产业,而是按照作物面积分摊,从而得出大麦产业补贴利益。

    (四)其他项目。

    对于立案公告和调查问卷中列明的其他补贴项目,调查机关在本案中不予以认定。项目如下:

    初级生产者的供水设施三年税收抵扣

    与水资源有关的基础设施和虫害管理

    清洁能源的未来-在土地上创造机会-扩大碳农业倡议的益处

    干旱地区害虫和杂草管理项目

    农场风险管理项目

    干旱优惠贷款计划

    干旱援助-专业咨询和规划补助金

    发展农场经济项目

    品牌澳大利亚全球食品战略

    提升澳大利亚产品计划

    国家推广和咨询

    资助小型出口商一揽子计划

    农业推进救助

    农场合作社和合作试点

    农场准备计划

    特殊情况利率补贴

    农场金融特许贷款计划

    南澳大利亚州河谷地区可持续发展基金

    南澳大利亚州阿德莱德食品计划

    南澳大利亚州产业发展与推广

    维多利亚州NVIRP 2农场项目

    维多利亚州农场生产力改善补助金

    维多利亚州第一农场补助金

    维多利亚州青年农民的免税和特许权

    维多利亚州青年农民融资计划

    干旱恢复优惠贷款计划

    塔斯马尼亚州更高效的灌溉支持项目

    塔斯马尼亚州农业发展优惠贷款计划

    五、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种植方法、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基本相同,均是禾谷类作物,均系禾本科、大麦属。

    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的种植方法基本相同。种植基本步骤包括土地准备(耕作)、种子种植、施肥、灌溉、虫害和疾病管理、收获和销售等。

    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的最终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种用、酿酒、饲料等生产,以及直接或通过加工被消费者食用。

    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通过贸易公司或直接销售给下游用户。

    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在客户群体方面没有实质差别,均主要包括麦芽企业、饲料加工企业、食品加工企业以及最终消费者等。部分下游客户既采购或使用进口被调查产品,也采购或使用国内种植的大麦。

    基于上述事实,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种植方法、最终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无实质差别,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因此,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澳大利亚政府及部分应诉企业在评论意见和答卷中称,申请人没有正确描述大麦,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没有直接可比品种。部分国内制麦芽企业在答卷中或提交评论称,用国产大麦制成的麦芽存在纯度低、浸出率低、脆度低、麦汁易浑浊等现象。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没有证据表明国内产业无法生产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具有相同规格的大麦产品。国内产业生产的大麦可用于酿酒,也可用于饲料等用途,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同时在中国市场上竞争。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如前所述,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种植方法、最终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无实质差别。即使两者在个别指标上存在微小差异,也不妨碍两者均可用于生产麦芽以酿造啤酒以及作为饲料原料等,两者之间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对澳大利亚政府及部分应诉企业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种植的大麦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澳大利亚政府、部分商会和协会、部分应诉公司提交评论称,中国国际商会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部门,中国国际商会作为申请人有违常规,调查机关没有确定是否存在启动这次调查的“例外情况”,申请人不具备代表国内产业申请调查的资格。

    经审查,本案申请人中国国际商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申请人设立了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经贸摩擦预警中心,针对农业生产长期从事信息收集、业务交流、损害预警、政策研究等具体工作,覆盖云南、江苏、内蒙古、湖北、四川、甘肃、河南、浙江、安徽、新疆等省(自治区)等中国大麦种植产区。其中,云南、江苏、内蒙古、四川、甘肃、河南6省(自治区)主产区相关组织共同授权申请人提出调查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申请人获得授权的上述6省(自治区)大麦产量占同期国内大麦总产量的比例大于50%,申请人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出调查申请。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澳大利亚政府、部分商会和协会、部分应诉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具备代表国内产业申请调查的资格。

    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依据该答卷提交的中国大麦产业整体情况进行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七条,调查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对本案国内产业损害进行了调查。

    申请人在答卷中称,其在报告中国大麦产业的整体情况时,由于相关指标均以年为统计口径,其在答卷中报告了2014-2018年中国大麦产业的各年度数据。中国大麦产业整体情况以年为统计口径。为保证数据的一致性,调查机关在按年度统计数据进行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分析。

    (一)补贴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机关对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于中国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调查。

    1.补贴进口产品绝对数量。

    调查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大麦387.71万吨;2015年为436.20万吨,比2014年增长12.51%;2016年为325.18万吨,比2015年减少25.45%;2017年648.04万吨,比2016年增长99.29%;2018年为417.84万吨,比2017年减少35.52%,但与2014年相比,仍增加了30.13万吨,增幅7.78%。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大幅增加。

    2.补贴进口产品相对数量。

    调查机关根据补贴进口数量占中国市场大麦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计算得出补贴进口产品在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2014年补贴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53.66%;2015年为34.62%,比2014年下降19.04个百分点;2016年为48.13%,比2015年上升13.51个百分点;2017年为61.57%,比2016年上升13.45个百分点;2018年为49.01%,比2017年下降12.56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呈波动态势,但多数时间维持在较高水平,特别是在2017年甚至超过60%。到2018年,补贴进口产品几乎占到中国市场大麦表观消费量的一半。

    调查机关进一步考察了补贴进口产品相对于中国国内大麦生产的比例。经计算,2014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与中国大麦总产量的比例为214%。2015年为234%,比2014年上升20个百分点;2016年为186%,比2015年下降48个百分点;2017年为390%,比2016年上升204个百分点;2018年为244%,比2017年下降146个百分点,但仍比2014年上升30个百分点。上述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大大高于同期中国大麦总产量,且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相对于中国大麦总产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相对于中国国内生产的数量大幅增加。

    (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1.补贴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中国海关统计的补贴进口产品CIF价格,在考虑汇率、关税、进口增值税及清关费用等因素后,与国内种植者的大麦销售价格基本处于相同贸易水平,二者具有可比性。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进口清关费用采用进口商答卷相关信息。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分别为2.11元/公斤、2.12元/公斤、1.67元/公斤、1.55元/公斤和1.83元/公斤。2015年比2014年上涨0.32%,2016年比2015年下降21.50%,2017年比2016年下降6.65%,2018年比2017年上涨17.83%。与2014年相比,2018年下降13.27%。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先降后升,但总体呈明显下降趋势。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答卷进行了审查。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2.14元/公斤、2.01元/公斤、1.96元/公斤、1.90元/公斤和1.97元/公斤。2015年比2014年下降6.07%、2016年比2015年下降2.49%,2017年比2016年下降3.06%,2018年比2017年上升3.68%。与2014年相比,2018年下降7.94%。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先降后升,但总体呈明显下降趋势。

    2.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从全球范围看,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大麦出口国之一。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澳大利亚各年大麦出口量约占当年全球总出口量的18%、18.6%、32.4%、20.3%和19.7%。作为全球大麦贸易的主要参与者,澳大利亚大麦的出口价格对国际大麦市场价格具有重要影响。

    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澳大利亚生产的大麦用于出口的比例各年分别为75.83%、68.61%、70.53%、73.10%和68.30%,其中中国市场占澳大利亚大麦出口的比例分别为 71.47%、76.45%、60.04%、70.60%、77.12%。可见,澳大利亚大麦产业是出口导向型产业,其超过三分之二的产量需要通过出口来消化。中国是其最大的出口目的地,损害调查期内超过60%的澳大利亚出口大麦销往中国市场,到调查期末该比例上升至77.12%。

    如前所述,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种植方法、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二者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大麦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价格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在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虽有所波动,但均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个别年份甚至超过60%,到损害调查期末也仍接近50%。补贴进口产品数量也大大超过同期中国国内总产量。补贴进口产品在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和主导地位。

    损害调查期内,从2014年到2017年,补贴进口产品价格从2.11元/公斤大幅下降至1.55元/公斤,同期补贴进口产品数量从387.71万吨大幅增长到648.04万吨,补贴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从53.66%增长到61.57%,增幅近8个百分点。在补贴进口产品量增价跌的影响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从2.14元/公斤下降至1.90元/公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从2014年的25.08%下降到2017年的15.78%,降幅近10个百分点。虽然受反补贴立案及澳大利亚国内种植面积下降导致总产量下降等因素影响,2018年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同比出现减少,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同比出现上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和市场份额也有所回升,但纵观整个损害调查期,与2014年相比,2018年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仍在大幅下降,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仍在大幅增加。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总体大幅下降。

    经比较,损害调查期内,除2015年由于国内需求快速增长等因素带动导致补贴进口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外,2014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补贴进口产品价格均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差额分别为0.03元/公斤、0.29元/公斤、0.35元/公斤和0.14元/公斤。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基本均先降后升、总体呈明显下降趋势,二者价格呈现联动态势。与损害调查期初相比,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在调查期末降幅更加明显,较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降幅高出5.33个百分点。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大幅削减。

    澳大利亚政府评论称,申请人在评估进口价格时没有根据大麦的类型进行分析;国内价格的下降或波动与某价格是否为补贴价格无关,或与补贴是否对该价格造成影响无关,如果确定出口商授受补贴的话,规则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受指控的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有影响以及最终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GrainCorp提交评论称,应当区分不同产品规格进行价格影响分析。

    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称,酿酒级大麦、普通级大麦和饲料大麦在下游用户上存在交叉,不同的用途不存在明确的分界线,不同类型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相互竞争,价格相互影响,分不同规格比较分析不客观。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表明被用于不同用途的大麦产品存在明确的分界线。其次,损害调查期内的数据表明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长,且占据中国国内主要市场份额,同时补贴进口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并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大幅削减;国内价格的下降或波动与某价格是否为补贴价格无关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澳大利亚政府及应诉企业的上述相关主张。

    (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第三方权威机构对中国大麦种植、产量、成本等各项经济指标进行统计,该统计数据反映中国大麦产业的经济状况。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上述数据作为国内产业损害分析的依据。证据显示:

    1. 种植面积。

    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大麦种植面积分别为703.20万亩,669.90万亩,642.90万亩,602.78万亩和614.50万亩。2015年比2014年下降4.74%,2016年比2015年下降4.03%,2017年比2016年下降6.24%,2018年比2017年增长1.94%。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12.61%。 

    2. 产量。

    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大麦总产量分别为181.20万吨、186.80万吨、175.20万吨、166.11万吨和171.00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3.09%,2016年比2015年下降6.21%,2017年比2016年下降5.19%,2018年比2017年增长2.94%。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5.63%。

    3. 表观消费量。

    根据中国国内总产量、海关统计的进口量和出口量,调查机关计算出大麦表观消费量。2014年至2018年,中国大麦表观消费量分别为722.48万吨、1259.99万吨、675.69万吨、1052.45万吨和852.53万吨。2015年比2014年增长74.40%,2016年比2015年下降46.37%,2017年比2016年增长55.76%,2018年比2017年下降19.00%。损害调查期内累计增长18.00%。

    4. 市场份额。

    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分别为25.08%、14.83%、25.93%、15.78%和20.06%。2015年比2014年下降10.25个百分点,2016年比2015年上升11.10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10.15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上升4.27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5.02个百分点。

    5. 销售价格。

    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2.14元/公斤、2.01元/公斤、1.96元/公斤、1.90元/公斤和1.97元/公斤。2015年比2014年下降6.07%,2016年比2015年下降2.49%,2017年比2016年下降3.06%,2018年比2017年增长3.68%。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下降7.94%。

    6. 每亩生产量。

    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产量为257.68公斤/亩、278.85公斤/亩、272.52公斤/亩、275.57公斤/亩和278.28公斤/亩。2015年比2014年增长8.22%,2016比2015年下降2.27%,2017年比2016年增长1.12%,2018年比2017年增长0.98%。损害调查期内相对稳定,略有增长。

    7. 种植成本。

    大麦每亩种植成本包含的要素有种子、农药、肥料、机械作业费、人工费、土地成本、灌溉费、其他费用等。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种植成本分别为731.52元/亩、799.91元/亩、823.09元/亩、825.48元/亩和832.88元/亩。2015年比2014年增长9.35%,2016年比2015年增长2.90%,2017年比2016年增长0.29%,2018年比2017年增长0.90%。损害调查期内呈增长趋势。

    8. 每亩收益。

    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平均收益分别为551.43元/亩、560.48元/亩、534.13元/亩、523.59元/亩和548.20元/亩。2015年比2014年增长1.64%,2016年比2015年下降4.70%,2017年比2016年下降1.97%,2018年比2017年增长4.70%。损害调查期内总体呈下降趋势。

    9. 每亩利润。

    2014年至2018年,国内产业平均每亩利润分别是-180.09元、-239.43元、-288.96元、-301.89元和-284.68元,国内产业处于亏损状态,而且总体上亏损不断加剧。2015年比2014年增亏32.95%,2016年比2015年增亏20.69%,2017年比2016年增亏4.47%,2018年较2017年减亏5.70%。

    10. 其他指标。

    调查机关对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筹措资金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国内产业并未对上述指标进行统计。中国有2.9亿人口从事农业生产,中国大麦种植者分布在全国20余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非常分散,而且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有其特殊性,无上述相关指标统计。

    调查期内,调查机关未发现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补贴进口产品对中国政府支持计划造成负担。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大麦销售价格和收益是影响中国大麦种植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调查机关注意到,由于中国对外出口大麦数量微小,本次调查将不考虑其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国内表观消费量出现波动,但总体呈增长趋势,损害调查期末累计增长18.00%,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市场份额均未实现相应增长。

    如前所述,补贴进口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导地位,价格是影响下游用户做出采购决定的重要因素。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补贴进口产品数量则出现大幅增加。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迫降低价格,2018年较2014年累计下降7.9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对中国国内种植户种植大麦的积极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受此影响,国内种植户开始减少大麦种植面积,全国总种植面积由2014年的703.20万亩减少至2018年的614.50万亩,累计减少12.61%。虽然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每亩生产量相对稳定并略有增长,但种植面积的下降导致全国总产量总体出现下降,累计降幅5.6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累计下降了5.02个百分点。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还导致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由38.78亿元下降至33.69亿元,累计下降13.13%,平均每亩收入也由551.43元/亩降至548.20元/亩,累计下降0.59%。与此同时,国内产业种植成本不断增长,每亩平均种植成本从731.52元/亩增长至832.88元/亩,累计增长13.86%。销售收入的减少和种植成本的增加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情况不断恶化,不仅损害调查期内始终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各年的平均每亩亏损额总体在逐渐扩大。与2014年相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2018年的平均每亩亏损额累计扩大了58.08%。

    澳大利亚政府评论称,损害分析时应评估与中国大麦产业相关的所有经济因素和指标。申请人的损害分析没有区分不同用途的大麦。申请书称2015年国内需求量大幅增长,但澳大利亚占进口量比例下降19.04%,2016年国内需求下降,而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量也在下降,上述内容无法证明自澳大利亚进口产品造成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此外,澳大利亚大麦出口价格与黑海及欧盟地区价格变化一致,并且高于黑海和欧盟的竞争市场价格,如果澳收到补贴,可以预期澳麦价格应当比竞争市场价格更低,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与自澳大利亚进口的大麦无关。

    申请人评论称,不同规格大麦均属同一类产品,下游用途不存在明确的分界线,并在中国市场相互竞争,价格相互影响,调查机关可以将不同规格的大麦产品作为同一类产品进行整体分析。澳大利亚政府以个别期间、个别经济指标来分析国内产业是否遭受损害是不客观的,虽然2015年补贴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下降、2016年中国国内需求量和进口数量出现减少,但这并不影响整个调查期内国内需求总体增长、进口数量总体大幅增长以及市场份额总体上升的变化趋势。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始终处于极高水平,个别期间进口数量或市场份额的下降并没有改变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绝对主导地位;澳大利亚政府忽视了进口价格的影响,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市场、国内产业的影响是进口数量与进口价格共同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虽然2015年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但2015年被调查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大幅增长,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34倍,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和影响,导致国内产业种植面积减少4.74%,产量增长受到明显抑制等。虽然2016年国内需求量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同步下滑,但被调查产品占48.13%的市场份额,较上年提高13.51个百分点,进口数量减少并没有削弱被调查产品在中国的市场主导地位。澳大利亚政府挑选个别指标,利用调查期内个别期间段的数据表进行孤立分析产业损害的方法明显是机械的和不客观的,得出国内产业没有遭受损害的结论是错误的。澳大利亚大麦出口价格与全球其他市场价格走势一致只能说明二者价格变动存在关联,并不能证明全球其他市场是澳大利亚大麦产品出口价格下降的原因,也不排除澳大利亚大麦出口价格下降压低了全球其他市场的价格。被调查产品占据中国市场主导地位,同时进口数量仍大幅增长;国内需求总体保持增长趋势,国内总产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国内产业不存在主动降价的市场环境;被调查产品进一步大量低价和降价进口足以对国内市场、国内产业造成冲击。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关于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一个或多个因素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指导。澳大利亚政府所指出的个别年份的数据无法涵盖整个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状况。调查机关已在前文对中国国内大麦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综合评估。澳大利亚大麦价格与来自竞争市场的大麦价格是否保持一致与被调查产品是否造成中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综上所述,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种植面积和生产数量也均出现下降,市场份额减少。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减少,国内产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且亏损额总体不断扩大。调查机关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大麦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七、因果关系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补贴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补贴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的2014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补贴进口产品均以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在整个损害调查内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与此同时,损害调查期内,补贴进口产品在中国国内始终占有相当比例的市场份额,最高时超过60%。2014年至2018年,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也出现大幅增加,从387.71万吨增加到417.84万吨,增加了30.13万吨。此外,补贴进口产品相对于中国国内总产量的比例始终维持在高位,且总体呈上升趋势,最高时达390%。

    国内大麦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理特性、种植方法、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二者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价格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补贴进口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导地位。

    如前所述,补贴进口产品的低价竞争,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大幅削减。受此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国内种植户开始减少同类产品种植面积,全国总产量总体出现下降,累计降幅5.6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也出现下降,累计降幅5.02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还导致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显著下降,累计降幅13.13%,平均每亩收入出现下降,累计降幅0.59%。与此同时,国内产业种植成本不断增长,累计增幅13.86%。销售收入的减少和种植成本的增加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盈利情况不断恶化,不仅损害调查期内始终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各年的平均每亩亏损额总体在逐渐扩大。损害调查期末的平均每亩亏损额较期初扩大了58.08%。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补贴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澳大利亚政府提交评论称,中国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使得中国农民没有动力种植大麦,目前的价格政策鼓励中国农民种植小麦而非大麦。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首先,澳大利亚政府未能就其相关主张提供支持证据。其次,调查机关经调查发现,中国的种植户在决定是否种植大麦以及种植多少面积的大麦时除考虑大麦价格水平外,也会综合考虑其可耕种面积、大麦与小麦等其他作物之间的轮作关系,以及其综合收益等多项因素。虽然中国政府对小麦的支持政策也是其考虑的因素之一,但这并不能否认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实质损害。因此,调查机关不支持澳大利亚政府上述相关主张。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所有已知因素。调查机关最终认定,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的变化、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状况、国内产业生产技术以及不可抗力、天气情况等因素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三)有关利害关系方其他评论意见。

    国内部分下游用户在答卷中或评论中称,国产大麦品种多、纯度低、质量品质差、价格高,难以满足国内需求,采取措施将增加下游成本,削弱啤酒的市场竞争力,并带动其他地区大麦价格上涨,保证原料供应难度加大,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他国家出口的大麦尚不能满足国内啤酒产业需求等。

    申请人在评论意见中主张,国产大麦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用途相同,具有相似性。反补贴措施有助于恢复被扭曲的市场秩序,保护国内大麦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广大种植户利益,保护农业安全,有利于维护上下游产业链的共同健康发展。

    调查机关对上述相关主张进行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采取反补贴措施将不符合公共利益。

    八、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补贴,国内大麦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大麦反补贴案数据表


    EnglishFrançaisРусскийEspañolDeutsch 无障碍浏览

    首 页
    机构设置
    新闻发布
    政务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智能问答
    bet365亚洲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