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类型:转载 分类:政策 2017-05-27 14:2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17-4-11
【实施日期】2017-5-1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