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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9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90号
    【发布日期】2016-12-30


      根据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设置、税则号列的调整及优化需要,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现就涉及商品编号调整后的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时,商品编号应填报29359000.35。


      二、进口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号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及光缆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1,其他单模光纤应填报90011000.02,光导纤维束、光缆及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90。


      鉴于“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已并入90011000.90,进口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的进口申报手续时,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上述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措施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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