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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73号
    【发布日期】2014-10-1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14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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