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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原子能机构
【发布文号】2013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13-09-23
【实施日期】2013-09-23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禁止向朝鲜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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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原子能机构
2013年9月23日
附件:
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总说明:
本清单分为核领域、导弹领域、化学和生物领域及补充物项四个部分,分别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号决议、第2087号决议和第2094号决议相关规定,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NFCIRC/254/Rev11/Part 1、INFCIRC/254/Rev8/Part 2文件、联合国安理会S/2012/947、S/2006/853、S/2009/364文件以及联合国安理会第2094号决议附件三制定。